第巴,又称第斯,是藏语sde—Pa或sde—srid一词的音译,本义为“部落酋长”、“头人”。远在唐朝,吐蕃奴隶制的军事部落联盟就以若干个sde(音译为岱,更接近原来的音)作为参加联盟的基本单位。开始时,都是以氏族集团构成,后来,一直沿用,及至明代,朱棣钦封仁邦巴(ring—spungs- 明代译为“领思奔”,地在今日喀则地区仁布县)的南喀杰波为都指挥事,给命,封为昭勇将军,几乎奄有整个**的统治权,其家臣篡立,沿用旧封,史称藏巴汗。其第二代名为丹迥旺布(一六0六一一一**二年),称为“第斯藏巴汗”,简称第巴。这就是说,明末,**自治区统治者藏巴汗也是称为第斯或第巴的。因而,第巴并不是桑结嘉错的专名。在清代,黄**擅政,前后任命了八位第巴,桑结嘉错名列第五。
简述兹列第巴之名如下:
第一任 索南群培(索南饶登),1642年——1659年在位;
第二任陈列嘉错,1658年——1669年在位;
第三任罗桑土登,1669年——1675年在位;
第四任罗桑金巴,1675年——1678年在位;
第五任桑吉嘉措,1679年——1703年在位;
第六任阿旺仁钦,1703年——1705年在位;
第七任隆素巴, 1707年——1717年在位;
第八任拉杰饶登(达孜夏仲拉加热布旦),1717年——1720年在位。
第巴一词到了清代已经起了变化,其职权是总揽**自治区政务,受命于和硕特汗国汗王和**。对于这个职位,和硕特系汗王和**之间争夺得很激烈。清朝中央政府在平息了准噶尔汗国之乱以后,撤消了第巴职务,另设委员制的“**地方”代替第巴,主管藏政。
记载**地区旧官名。原为**部落或地方首领的称号,清初用以称总理**地方事务的官员,后又以指**地方政府所委派的地方官及中下级执事官。
《清会典·理藩院五·典属清吏司》:“司门第巴三人,司糌粑第巴三人,司草第巴一人,司薪第巴二人。”
简介文华殿大学士。清代**自治区地方政府管理卫藏行政事务最**员名称的藏语音译。又称“第司”,俗称藏王。原为酋长之意。清初为奉**命,代执**地方政务的官员。明崇祯十五年(1642年)蒙古和硕特部首领图鲁拜呼统一卫藏,成为总揽**地方行政大权的汗王。顺治帝十年(1653年)经清廷册封,确立了其在**的地位。当时,将固始汗及其子孙掌权办事的行政官称为“第巴”,将第巴掌管的地方政府称为“第巴雄”。第巴受命于和硕特部汗王和**喇嘛,一般由**喇嘛的亲信充任。第巴既要尊奉汗王的指挥,成为施政于**自治区的具体执行人,又要辅佐**喇嘛处理日常行政事务,有时还作为**喇嘛的全权代表行使职权。自明崇祯十五年(1642年)设置第巴,到清康熙五十九年(1720年)废除第巴制度,**共设立7任第巴。桑杰嘉措是最有名的第巴,不仅是因为他的才能,更是历史对他的评价不一,而且处于阿旺罗桑嘉措和仓央嘉措这十五年真空期间的掌权者。康熙末,清政府派兵护送**六世入藏后,始废第巴执政之制。其后以第观点为地方官吏之名,加职名于前,有司牛羊第巴、司帐第巴等。
参考资料 >
第巴.汉典.2015-09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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